发布时间: 2024-06-01 发布人:除尘器
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坐落惠阳区淡水古屋俄之塘34号01号的你(单位)惠州市惠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查看。经查,你(单位)首要是做生物质细密成型燃料加工,现有职工约5人,持有营业执照。现场查看你(单位)正常出产,现场查看状况如下:(1)你(单位)首要出产设备有木材破碎机1台、破坏机1台、颗粒成型机1套、铲车2台;(2)你(单位)出产的根本工艺为破碎-破坏-制粒-制品;(3)你(单位)首要污染物有粉尘废气,无配套建造污染防治设备,现场已摄影记载。
以上现实,有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造的《现场查看笔录》、《现场执法查看相片》,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兼司理李庆权的《查询询问笔录》等根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答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则。
2024年2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4〕21号),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进行陈说、申辩的权力,以上现实,有我局的《行政处分事前(听证)奉告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4〕21号)和邮政快递什物返单为证。你(单位)未在规则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视为抛弃上述权力。
根据《排污答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规则》第八章第四十三项8.43裁量规范(期限改正):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则填写排污信息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我局决议: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议书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收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惠阳区财政局账号;交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送回惠州市生态环境局414室(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存案(详见附件)。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缴费咨询电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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