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4-12-02 发布人:行业新闻
2022年6月16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黄河大街与站北路交叉口南 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3年4月28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曲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机动车一般是指本身就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按照公安车管部门和国家相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机动车中含有三种类型的摩托车:
(2)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2022年6月2日傍晚,王某与周某某等四人相约在同村饭馆共同饮酒。席间四人饮酒至当晚21时许准备回家,其中两人因路途较近便步行先行,周某某和王某家距离饭馆较远,便决定驾车回家。当时,周某某感觉王某喝的比自己少一些,遂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及钥匙交由王某,让王某驾车载其一同回家。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周某某的车辆上路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九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对同乘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喝酒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醉酒,仍将车交给其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形,且其未查验被告人王某有没有驾驶资格,亦应从重处罚。
以案为鉴,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贪杯和侥幸从来不是借口,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切莫触碰法律的红线。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惩罚不是目的,预防和教育才是这些严厉措施的意义所在,但即便如此,依旧有很多人以身试法。今年1-9月,本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22件22人,全部都是被告人因酒后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后再次提示警醒我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单单是句口号,更要求我们实实在在践行。不做“醉”人,才能“久”驾。开车拒“9”,幸福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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